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6年04月18日)
第 6 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