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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 92年12月02日)
第 2 條
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
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四、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五、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建設計畫興建之重大設施。
六、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