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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 93年01月07日)
第 15 條
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

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時,其所需展延期間,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