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市區道路條例
( 93年01月07日)
第 15 條
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
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時,其所需展延期間,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