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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 93年01月07日)
第 23 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市區道路使用費。
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六、上級機關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