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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 110年05月28日)
第 19 條
申請人提出異議或申訴,主辦機關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公開評選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申請人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主辦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都更評選申訴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