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 110年05月28日)
第 21 條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者,得公開徵求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公開徵求之公告申請、審核、異議、申訴程序及審議判斷,準用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