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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110年05月28日)
第 30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業人員專責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並得設專責法人或機構,經主管機關委託或同意,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