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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110年05月28日)
第 44 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前項參與權利變換者,實施者應保障其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