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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 110年05月28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並視實際情況劃定更新地區、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