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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 110年05月28日)
第 63 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