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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六 章 獎助 ( 110年05月28日)
第 68 條
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

前項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