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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 110年05月28日)
第 78 條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