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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 88年06月29日)
第 4 條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起造人,應具有自耕農身分,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其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百分之五,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但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造執照。

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得免附建築物平面及立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