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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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概要,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單元範圍。
二、申請人。
三、現況分析。
四、與都市計畫之關係。
五、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六、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構想。
七、重建、整建或維護區段之建築規劃構想。
八、預定實施方式。
九、財務規劃構想。
十、預定實施進度。
十一、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概估。
十二、其他事項。
前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視其實際情形,經敘明理由者,得免予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