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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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16 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時,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得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