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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八條第四款所定重大建設、重大發展建設,其範圍如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