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以信託方式辦理更新時,各該管理機關應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
前項信託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權利範圍。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關係存續期間。
五、信託證明文件。
六、信託財產之移轉及登記。
七、信託財產之經營管理及運用方法。
八、信託機構財源籌措方式。
九、各項費用之支付方式。
十、信託收益之收取方式。
十一、信託報酬之支付方式。
十二、信託機構之責任。
十三、信託事務之查核方式。
十四、修繕準備及償還債務準備之提撥。
十五、信託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十六、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交付及債務之清償。
十七、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