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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05月15日)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其委託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項委託作業,包括公開評選、議約、簽約、履約執行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