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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13年01月17日)
第 24-1 條
體育運動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傑出運動名人館、運動博物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運動訓練設施。
三、運動設施。
四、國民運動中心。
五、其他與體育運動相關,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