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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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13年01月17日)
第 24 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學校。
三、體育場所、集會所。
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