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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13年01月17日)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聯合都市計畫,由有關鄉(鎮、市)公所會同擬定者,應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聯合審議,並以占全面積較大之鄉(鎮、市)公所召集之;由縣政府擬定者,應先徵求鄉(鎮、市)公所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