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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13年01月17日)
第 32-1 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