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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113年01月17日)
第 34-1 條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如有增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獎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