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五 章 附則
( 113年01月17日)
第 39-2 條
合法建築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後賸餘部分就地整建,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院之退縮規定及停車空間之留設,得不受本細則或都市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