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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13年01月17日)
第 4 條
聯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前條之規定辦理;細部計畫之擬定及變更,其範圍未逾越其他鄉(鎮、市)行政區域者,得不舉行聯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