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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 113年01月17日)
第 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主要計畫書另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

前項街廓,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週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