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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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 109年12月23日)
第 2 條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