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92年10月13日)
第 10 條
獎勵辦理之公共設施對外聯絡道路及附屬設施,得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優先興修。

前項對外聯絡道路,必要時,得由投資人一併興闢並依本辦法予以獎勵。但以該道路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