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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92年10月13日)
第 14 條
依前條第一項簽訂之契約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人變更使用或管理不善時,應定期改善,定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中止其一部或全部經營權之規定。
二、終止契約及其資產補償之規定。
三、開發完成之公共設施不得分割,移轉時應整體移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