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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92年10月13日)
第 3 條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項目規定如下:
一、公園、兒童遊樂場。
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所。
三、道路、停車場、廣場。
四、公墓、殯儀館。
五、市場。
六、車站。
七、其他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