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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92年10月13日)
第 5 條
獎勵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位置、面積、土地權屬、使用限制、申請期限、投資及獎勵條件,由該管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