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 92年10月13日)
第 8 條
同一公共設施於申請期限內有二人以上申請投資者,以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優先;均未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應評估其事業計畫、資本額、土地取得及投資條件後,決定其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