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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 96年02月09日)
第 10 條
執行機關依第七條規定公告交換標的後,查明交換標的有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或於投標前認為個人或團體所提異議確有理由或其他情形特殊者,得公告撤銷或廢止該交換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