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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 110年09月08日)
第 5 條
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其減徵期間減徵百分之七十五之使用費:
一、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三年內未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處分三次以上,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管線減徵二年。
二、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