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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年11月05日)
第 3 條
機械遊樂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設置機械遊樂設施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雜項執照:
一、觀光遊樂業核准之證明文件。但非屬觀光遊樂業者,免檢附。
二、圖說:
(一)設置場所:
(二)機械遊樂設施:
三、結構計算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機械遊樂設施構架力學分析、計算說明及其他必要之結構計算。
四、機電設備書圖:經依法登記執業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說明書及其他必要輔助資料。
五、機械遊樂設施之使用、管理、維護及耐用年限等安全資料(計畫)書。
六、受委託設計簽證之專業技師及承辦廠商之資格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