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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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93年11月05日)
第 4 條
依法登記開業之機械遊樂設施製造廠商、機械、電機承裝廠商或營造業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為設置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
一、具有承辦同類遊樂設施之經驗或技術。
二、對承辦之遊樂設施定有詳細安全保養、修護標準。
三、具備安全保養、修護之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