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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年02月12日)
第 14 條
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聯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者,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