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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年02月12日)
第 15 條
聯席會議應有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或其專案小組之委員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聯席會議開會時,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或代表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