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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92年02月12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係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設施,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建設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