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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0年02月20日)
第 1 條
為統籌辦理住宅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特設置營建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