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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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三 章 會員大會
( 108年05月16日)
第 12 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會員。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會員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