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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8年05月16日)
第 13 條
都市更新會應置理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不得少於三人;並得置候補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依得票數多寡明定其候補順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