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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8年05月16日)
第 15 條
理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理事就任時為止。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