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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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8年05月16日)
第 19 條
理事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其他重大侵害都市更新會利益之情事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解任之。
前項之解任,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