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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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8年05月16日)
第 21 條
理事會開會時,理事應親自出席。但章程訂定得由其他理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每一理事以代理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