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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8年05月16日)
第 23 條
理事會之決議,除本辦法或章程另有訂定外,應有過半數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就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