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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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8年05月16日)
第 24 條
理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分發各理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日期、開會地點、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及其結果。
議事錄應與出席理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