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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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8年05月16日)
第 26 條
都市更新會應置監事,就會員中選舉之,其名額至少一人,且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並得置候補監事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