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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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 108年05月16日)
第 27 條
監事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三、監察理事會研擬及執行權利變換計畫。
四、查核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
五、監察財務及財產。
六、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