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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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 五 章 監督及管理
( 108年05月16日)
第 29 條
都市更新會應每六個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預算等執行情形。